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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工艺美术行业普查方案
    
第一条 根据《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和国办发[2005]18号文件《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以及全国工艺美术行业发展的需要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全国工艺美术行业普查的目的:摸清行业家底、促进行业保护、推进行业发展。比较全面地掌握我国工艺美术行业的经济与文化情况;从业人数、企业数量、产业规模、结构状态、经营效益;传统工艺美术的现状、发展中存在的问题、濒临灭绝和已经消亡的品类;人才状况和资源支撑情况。建立工艺美术行业数据库及基本单位名录库,为研究制定工艺美术保护和发展规划、为实施传统工艺美术保护、传承、发展提供依据;为全行业、为社会公众、为政府提供信息服务。
  第三条 成立全国工艺美术行业普查工作领导小组、顾问组和专家组。
  领导小组由中国工艺美术协会第四届理事会部分正、副理事长组成。负责制定全国工艺美术行业普查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协调解决行业普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负责审定和发布全国工艺美术行业普查工作报告。
顾问组由国务院有关部委相关领导及业内有关专家组成。负责对制定全国工艺美术行业普查的方针、政策及其贯彻进行指导。
  专家组由学者及业内资深专家组成。负责论证全国工艺美术行业普查方针、政策;负责规范中国工艺美术行业所使用的语言;负责论证各省、市、自治区的普查报告和全国工艺美术行业普查工作报告;负责审定其它的工作事项。
  全国工艺美术行业普查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组织制定行业普查方案和组织实施行业普查工作。办公室设在中国工艺美术协会秘书处。
  第四条 各省、市、区工艺美术行业协会要设立工艺美术普查工作办公室,安排专职工作人员负责本地区工艺美术普查工作。
  在没有建立工艺美术行业组织的省份,由全国工艺美术行业普查工作办公室协同地方政府主管部门或直接组织人员牵头进行普查,也可以委托相关的调查咨询机构开展普查。
  第五条 全国工艺美术行业普查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拨付,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普查经费的使用将按照《全国工艺美术行业普查专项资金使用办法》,实行统一管理。根据工作量、工作进度,从严控制支出,专款专用。
  第六条 全国工艺美术行业普查的范围是我国工艺美术全行业,包括:工艺美术原材料采集、加工,工艺品生产和销售,工艺美术教育、科研和社会团体组织等等。其中,传统工艺美术是本次行业普查工作的重点。
  第七条 全国工艺美术行业普查的对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内登记在册的从事工艺美术行业的法人单位和有代表性的工艺美术技艺人员。
  第八条 全国工艺美术行业普查的方法是按工艺美术经济和工艺美术文化两个方面进行。
  工艺美术经济方面的普查,主要反映全国工艺美术行业整体的经济运行状况。
  工艺美术文化方面的普查,主要反映工艺美术历史、人物、技法、艺术特点、优秀作品等方面的发展与现状。
  第九条 全国工艺美术行业普查工作办公室组织制定的《全国工艺美术行业普查方案》、《全国工艺美术行业普查大纲》、《工艺美术行业产品目录》经专家论证、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由办公室组织各省、区、市工艺美术行业普查办公室及外协单位实施行业普查工作。
  第十条 按照全国工艺美术行业普查工作办公室制定的行业品种目录,请国家有关统计单位提供经济数据和基本单位名录。由全国工艺美术行业普查工作办公室提供给各省、区、市工艺美术行业普查工作办公室。各省、区、市工艺美术行业普查工作办公室,按照全国工艺美术行业普查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要求,组织实施当地的行业普查工作。
  第十一条 各省、区、市工艺美术行业普查工作办公室要聘用或抽调熟悉行业并具有一定专业知识和写作能力的人员组建编纂小组。
  全国工艺美术行业普查工作办公室对各地组成的编撰小组成员进行培训,统一部署《工艺美术行业普查报告书》编撰大纲、要点、文体、格式、版式和要求等工作。
  第十二条 全国工艺美术行业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全国工艺美术行业普查数据的质量抽查工作,抽查结果将作为评估全国及各地区全国工艺美术行业普查数据质量的主要依据。
  第十三条 全国工艺美术行业普查工作的时间为2007年7月1日—2008年4月15日。
  第十四条 全国工艺美术行业普查工作分为五个阶段。
  1、准备阶段(2007年5月14日之前):组织专家、学者和业内人士论证、修订《全国工艺美术行业普查方案》(以下简称《普查方案》)、《全国工艺美术行业普查大纲》(以下简称《普查大纲》)、《工艺美术行业产品目录》(以下简称《产品目录》)以及普查中使用的各种调查表。
  2、试点阶段(2007年5月初—6月30日):试点地区为河北省,根据试点工作的实际情况,对出现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进行研究,进一步修订《普查方案》、《普查大纲》等文件;编写《普查工作手册》;举办普查人员培训班;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发布“全国工艺美术行业普查”工作正式启动。
  3、普查阶段(2007年7月15日—2007年12月31日):各省、区、市根据《普查方案》和《普查大纲》开展本地区普查工作,论证普查结果,编写《工艺美术行业普查报告书》,并报至全国工艺美术行业普查工作办公室。
  4、验收阶段(2008年1月1日—3月1日):根据《普查方案》和《普查大纲》的要求,对各地区的普查结果和《工艺美术行业普查报告书》进行评估、论证;结合全国工艺美术行业普查工作办公室的跟踪情况,对普查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复查或补查。
  5、发布阶段(2008年3月1日—2008年4月15日):全国工艺美术行业普查工作办公室组织人员编撰《全国工艺美术行业普查报告书》,与全国行业普查结果一并提交专家组进行综合评估、论证,经全国工艺美术行业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对外公布工艺美术行业普查成果。
  第十五条 各地工艺美术行业普查机构对外发布本地区工艺美术行业普查成果时,须经全国工艺美术行业普查工作办公室审核和批准。
  第十六条 各地工艺美术行业普查工作办公室应认真做好全国工艺美术行业普查资料的保存、管理等工作并开发和应用,对社会公众提供服务。
  第十七条 各地工艺美术行业普查机构及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对全国工艺美术行业普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被调查者商业和技术秘密的保密义务。 
  第十八条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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